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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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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园林商会会费收取标准及财务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6-03-30

(2015年11月27日甘肃省园林商会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甘肃省园林建设事业的发展,促进甘肃园林企业的发展,甘肃省园林商会向各会员单位按照《甘肃省园林商会章程》规定收取会费用于会员单位的发展。为了保障各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和改进会费管理工作,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甘肃省园林商会实际状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缴纳会费是各参会单位必须履行的义务。

第三条  会费管理包括会费收缴、使用、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  会费使用的基本原则为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

第五条  会费管理应当接受会员的监督。

            第二章 会费来源

第六条   经费来源:本商会经费包括会费、接受捐赠、有偿服务、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条 1、会费只分为单位会费(无个人会费)。从事园林绿化、景观设计、生态修复、苗木生产、园林设施、园林施工建材等生产经营及相关的企业单位,以及主要由本行业主体和本行业相关联的企业结成的社会团体为单位会员,缴纳单位会费;

  2、捐赠。鼓励全体会员向商会捐赠财物。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手续费收入。

  5、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6、其它合法收入。

 第八条 会费按年度收缴。一个自然年度为一个会费年度,即11日至1231日。

 第九条 会费收取标准: 会长单位年会费为5万元; 副会长单位年会费为3万元;秘书长单位年会费为3万元; 理事单位年会费为2万元;会员单位年会费为5000元 。

 第十条 会费收缴的时间为每年的 1 月至 3 月。

 第十一条 本会收取会费时,向会员出具甘肃省社会团体收费专用收据, 作为本会收取会费和会员缴纳会费的凭据。

          第三章  会费管理及使用

 第十二条 会费主要使用范围如下:

召开会员大会、常委会,会长办公会、秘书长工作会议以及各专项工作会议;

开展会员活动和业务交流;

编辑出版本会刊物及其他信息交流;

维持办公设施日常运行的费用以及购置固定资产、 易耗办公用品等;

商会工作人员的薪酬和兼职人员的劳务费;

会员合法权益维护及会员奖惩工作;

园林相关业务培训(包括人才培养);

商会宣传工作;

园林行业国际、国内交流活动;

商会福利事业及文体活动;

经常委会讨论通过的社会公益性项目及其他事关全行业发展的项目。

第十三条 会费管理  商会应当设立专门账户,聘请专业的会计管理账目,以确保会费专款专用。商会配备会计和出纳人员各一名,分工负责。会计人员负责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出纳人员负责登记会费等各种收入和其他款项的收缴,经费支出,办理银行存款和现金收付,检查票据,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出纳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保管。为确保现金的安全,备用金不超过1000元。

第十四条 费用预算 

1、正常办公费用:每年做出一次预算。包括日常办公费、商会秘书的工资福利费用、接待费等。

  2、活动专项费用:每年做出一次计划并分别做出专项预算。包括各种会议、讲座、经验交流会等的会务费、接待费及其它各种活动费用等。

3、重大开支(1万元以上)费用:须事先编制预算,由商会审批通过。包括固定资产购置的耐用品、非计划性的大型活动(组团业务考察等)、社会捐资和赞助等较大支出。

4、以上预算须提交理事会审定。

第十五条 费用报销审批流程

1、例行开支及单项开支金额在500元以下(含500元)的审批程序:商会秘书制作“报销凭证”→秘书长审核→会长批准→财务付款并记帐。

2、例行开支及单项开支金额在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审批程序:商会秘书制作“报销凭证”→秘书长审核→会长(或副会长)批准→财务付款并记帐。

3、例行开支及单项开支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审批程序:秘书处编制预算→理事会批准预算→商会秘书制作“报销凭证”→秘书长审核→会长(或副会长)批准→财务付款并记帐。

第十六条 费用报销管理规定

1、原则上当月费用当月报销,不得跨月份报销。

2、对所有报销内容,相关人员必须就其真实性、合理性及必要性进行审核。

3、各项费用支出须有合法原始凭证,并在正式票据上注明用途。必须凭合法的票据入帐,凡与本会成本、费用、资产有关的支出,均应索取合法票据。

4、 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手续。财会人员对一切审批手续不全的资金使用事项,都有权且必须拒绝办理。

5、开支后的每一笔报销单据,其经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均应在报销单据上签字,不符合规定的会计应拒绝做帐,出纳应拒绝付款。

             第四章  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 商会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甘肃省园林商会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管理会费。

  第十八条 商会每半年应当对其会费收缴和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和向会员出具书面公示,委托会计事务所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告会员及上级主管单位,接受检查和监督。

 第十九条 商会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不得另行制定会费收缴标准,不得变相向会员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条 商会常委会每年派专人对会费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对挪用、截留和违规使用会费的,按照《甘肃省园林商会章程》和相关法规规定对其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可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对与拖欠会费半年不缴纳的单位取消其会员单位资格,在招投标、培训、服务、信息共享、资源利用方面不提供支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细则由本会常委会制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51127日会员成立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